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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要债公司讲述以案说法:无合同、无结算,如何通过诉讼途径索要工程款

阅读数:29 时间:2022-08-05 来源:嵊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sw.hflmwl.com/

文章作者:魏海强

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之前有位当事人(我们称之为张某)找到我,请我帮忙索要工程款。张某系从李某处承包眉山某大学食堂的劳务作业,李某是挂靠某劳务公司施工,张某与李某平素关系很好,因此双方口头约定以25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工程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平时,张某及其他民工的费用绝大部分由李某支付,劳务公司仅向民工支付了几笔工资,在工程完工后,张某退场,张某与李某未办理结算。据张某陈述,李某指派的工地负责人在工程量清单上签了字,工程量约为25000平方米,按照2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款合计625000元,李某及劳务公司合计仅向张某支付了47万元,至今尚欠155000元。另外,从张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张某与李某在微信中从未谈到过单价和总价,但张某在微信中多次催款时提到张某还欠其10万元,问李某何时能付款,李某称最多再等一个月,工程款下来第一个付给张某。除此以外,张某向李某的一个材料员王某发送了一份结算单,上面载有工程量和单价,但单价为26元/平方米,但王某并未确认,据张某陈述,该单价之所以与口头约定不同,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部分材料有所更换,即由单价低的更换成了单价高的材料,因此在此基础上与李某谈判增加了一块钱。小编问了张某,为何你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催款时要说欠你10万元呢,张某称工程量清单中实际上有1000平方米左右没做,加之张某也不打算提供维修服务,故张某与李某协商付10万元,以后的维修服务由李某自行解决。据张某称,工程完工已有两年,工程早已交付学校使用,张某与李某达成10万元尾款的口头协议后,多次催促李某支付款项,但李某拖延给付,现在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张某实在没办法,只能诉诸法院。

二、案件证据分析:张某与李某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本身来讲对工程范围、工程量和单价都无法确定,双方也未办理结算,使得该案启动难度增大,如果一着不慎,极有可能走入鉴定程序。总结起来,本案我们所拥有的证据包含:1、经李某现场负责人签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2、目前李某尚需支付10万元的微信聊天记录3、张某向李某的另一现场负责人发送关于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微信记录,但该负责人称转发给李某,由李某审查4、网页上关于该学校食堂使用的新闻报道我们对证据分析如下:工程量清单有现场负责人签字,但如果在法庭上,李某提出不认识该人,或者提出并非现场负责人,无权签字,对于我们而言证据就比较被动。关于10万元欠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确实承认有该笔欠款,也承诺付款,可以视为对工程款尾款的一个确认。而关于张某与现场负责人的微信记录,虽然不能证明是现场负责人,但能够证明工程上的事务都是向该负责人汇报,足以证实其是李某的工作人员。关于网页上的报道,因为载明食堂使用的视频,且发布单位系该学校,故该证据足以证实学校食堂已交付使用。除以上证据外,张某无法再获取任何证据。

三、张某的考虑张某认为,李某可能没有资产,劳务公司有资产,希望劳务公司承担工程款或者劳务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愿意以10万元的工程款金额起诉至人民法院。四、我们的起诉思路我们认为起诉10万元的欠款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李某是承认的,张某可以起诉李某支付工程款;然而,李某可能没有资产可供执行,但据张某所说,李某是挂靠劳务公司施工,势必要将被挂靠人即该劳务公司起诉进来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总包和发包人,也有必要起诉进来作为共同被告,其中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即便不认定张某为实际施工人,总包和发包人也能给劳务公司或者李某施加压力。五、庭审情况李某和劳务公司均认可张某的工程量,但对工程单价有异议,认为单价是19元/平方米,李某和劳务公司均认为已经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了张某,之所以称10万元,是因为没有对账,所以下意识以为还欠那么多。另外,李某与劳务公司均辩称李某与劳务公司并非挂靠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李某是劳务公司派驻该工地的负责人、项目经理,李某的责任应由劳务公司承担。但李某不具有办理结算的权限。再者,李某提出,后面李某替张某做食堂的维修花了6万元,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转账流水和发包人的整改通知。庭审过程中,张某张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劳务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义务,并称当时装饰工程由两个班组在做,李某并未证明案涉维修的装饰工程系张某承包的范围,也并未通知过张某维修,转账凭证转账用途载明的是其他工程项目,与张某所作项目并非同一项目。

六、判决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在仔细询问当时为何不签署合同,办理结算的情况,并多次询问李某,为何在微信记录中多次提到欠付10万元,并作出尽快付款的承诺,最终一审判决由劳务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至于劳务公司和李某要求扣除维修费用,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维修,也未证明是张某承包的工程范围。七、无合同、无结算,索要工程款的注意事项工程人都很清楚,无论是通过协调方式还是诉讼方式解决工程款难题,合同加结算是最直接的证据。合同载明了工程范围、付款时间节点、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和返还时间等等,而结算既包含工程量,又包含了计价方式,所以这二者非常重要。如果您是工程人,且已经处于未签署合同,未办理结算,且也无法补签合同和补办结算的状态,那么您至少应当保留相关工程量清单,以及向您的发包人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证据;如果有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各项单价尽量保留证据,工程量扣单价,即是工程总价款。当然,在万般无奈之下,有工程量清单、施工记录,无法确定单价的情况下,启动鉴定程序也是索取工程款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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