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小区居民代表五人,向行政机关反映其小区物业交接出现问题。小区与原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该物业公司一直拒绝撤出小区区域内的相关物业服务人员,且拒绝配合包括物业档案、
服务相关资料和物业用房等物业相关事项的交接工作。经调查询问,物业公司法人承认公司未续签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但因双方有资金问题尚未解决,所以才不配合完成小区物业交接工作。经执法人员多次约谈,原物业公司最终承认了错误,协助新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物业移交工作。那么,原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经济纠纷如何解决,相关部门对原物业公司将如何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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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村和谐稳定的基石,但日常生产生活中也难免会发生矛盾纠纷,甚至会闹上法庭,尤其是本案双方矛盾持续时间较长,已导致耕地荒废一年,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修复村民邻里关系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开展释法明理,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今年春耕之前实现了定分止争,为土地顺利耕种赢得了时机。
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物业公司与业主存在的经济纠纷可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依法解决,但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到期后相关交接工作,那就违法了。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违反该规定且限期不予改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物业服务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构成了行政违法,后续不仅需要完成交接工作,还将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